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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和旧机动车相关增值税政策解析
发布日期:2005/7/26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537次
 

问题症结所在

  近日来,好多企业咨询处置旧货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相关问题,我们发现,好多企业对财税[2002]29号理解有误,认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范围缩小,以至于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

  反应的问题中,主要是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条,大多数企业认为,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外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超过原值和不超过原值都要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说明:中关村一家IT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现在要处置15台三年前购买的,并计在“固定资产”帐上的计算机,因计算机技术发展较快,原来每台8000左右的电脑现在处置价为每台2000元。那么是否要缴增值税呢,如要缴纳,应该如何缴纳呢?

  错误观点:根据29号文件的规定,只要不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售价不超过原值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那么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则该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额为2000×15×4%×50%=600元。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该企业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之所以会认为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是因为对财税[2002]29号文件没有很清楚的理解。

  相关法规文件

  为了更清楚的理解财税[2002]29号文件,弄清楚这个文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列出以下几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第八款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做出限定: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

    第十条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

    对销售旧货(不在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等几种行为的征收率自1998年8月1日起,由6%调减为4%.

  政策理解总结

  从以上几个文件,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29号文件中所提的“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能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中所列的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于国税函发[1995]288号是对纳税人销售同时符合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给予的暂免增值税优惠,那么不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就是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只有在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的前提下,才有“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29号文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政策,其实质是对原有文件的一种补充,和原有政策相比,29号文件最大的不同就是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原来的文件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不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一律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29号则对此作出区分,售价超出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不超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下面对以上几个政策简单归纳一下: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固定资产:

    A、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B、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固定资产。

  A、如果能同时满足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三个条件,免征增值税。

  B、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应税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因不属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故分为此类中)。

  或者我们也可换一个角度,做如此分类:

    1、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还是其他固定资产,符合前述“应税固定资产”的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不同时符合的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2、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的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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