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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打包”债权 个税征收有新规
发布日期:2005/7/1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372次
 

    一、何谓“打包”债权

    大家可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不陌生,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的不良资产包括无法收回贷款而抵押的不动产、无法收回坏帐债权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这些不良资产时通常是通过拍卖、招标等多种途径。而且经过几年的运作,还存在将债权打包来拍卖的情况。

  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尽管这些资产或债权变现效果不好,但是因为目前国家对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政策,虽然有风险存在,可投资的机会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实力的大公司或个人愿意以低价购入这些变现价值不灵活的资产或债权,然后再通过自己的经营、转让这些资产或起诉这些债权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来取得一定的收益。

  二、个人处置“打包”债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债权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个人通过以上途径取得的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未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2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某有实力的个人A在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700万元取得"打包"债权:某国有银行公司对某市属煤气公司的债权1200万元,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并支付相关手续费8万元。A取得这些不良资产后,起诉煤气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上级部门代为偿还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后来经双方协商,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除偿还现金300万元后,还从其下属公司中分离出部分优质资产(某幢座落于县内的四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250万元)偿还给A,共发生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用7万元、契税37.5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将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以5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公司。

  此例中,A为取得这项"打包债权"共支付相关债权成本支出700万元,相关手续费、税金等支出共计57.5万元(8+5+7+37.5),通过司法程序起诉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现金8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1250万元。那么按照国税函[2005]655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应税收入应以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A的应税收入为2050万元,A在这次处置打包债权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计算如下:以应税收入扣除当时购买"打包"债权的实际支出700万元,再扣减相关手续费8万元、诉讼费5万元、评估费7万元、契税37.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50-700-57.5)×20%=258.5万元。

  如果上例中,A只处置部分"打包"债权,即对煤气公司的债权,那么应该如何缴税呢?根据国税函[2005]655号的相关规定: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则A此次处置"打包"债权的应税收入1550万元(现金收入300万元与非货币性收入1250万元合计数);此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700×1200/(1200+800)=420万元;A支付的相关手续费支出=8×1200/(1200+800)=4.8万元;其他的诉讼费等支出=5+7+37.5=49.5万元;则A此次转让煤气公司"打包"债权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50-420―4.8-49.5)×20%=215.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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