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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调整出口钢材政策 符合宏观调控要求
发布日期:2005/6/30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184次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决定自七月一日起,相关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在1998年,当时我国国内钢材价格高于国际价格,下游企业大量进口钢材、国内钢铁企业销售困难。为支持钢铁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我国对相关钢铁企业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采取了扶持政策,相继出台了七个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支持钢铁企业发展国内短缺产品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和市场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多数钢材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加之钢材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的大量出口,加剧了煤、电、油、运及钢材紧张的矛盾和环境资源压力。

  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对"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取消税收优惠政策,自2005年7月1日起,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对今年上半年已下达计划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销售完毕,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同时对于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等规定,继续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同时,废止执行七个文件(详见背景资料列明文件)。

  调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首先是根据国家长远利益的需要。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贫乏的国家,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资源性产品的产能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保护利用好现有的资源,同时适当限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扩大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已成为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课题。其次,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必然会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对出口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是一个对外贸易大国进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第三,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需要逐步实现从贸易大国到贸易强国的转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出口专用钢材进行调整不可避免。最后,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外贸出口形势良好,国家外汇储备充足,推进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

  背景资料:l、《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

  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

  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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