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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税款优惠细则
发布日期:2005/6/7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809次
 

    一、国税函[2005]488号文件及分析

    外企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我国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支持涉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外资企业执行该优惠政策的文件是《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9号),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我国利用此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购买国产设备的政策已执行多年,众多的纳税人从中也获得了可观的税收收益,该优惠政策也已经成为了税收筹划中运用广泛的方法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国企业在执行购买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为了更好的执行该优惠政策,2005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细化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该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该项优惠政策的执行和贯彻。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1、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进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分析』:
    关于哪些是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字[2000]49号文件中规定: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但在具体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不是直接向生产制造商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凭经销商或商业企业提供的发票凭证很难对设备是国产还是进口作出准确的判定,因此税务部门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商业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生产制造企业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从而准确判定是否为国产设备,以保证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外,还有一部分外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是由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组装而成的,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方式下的采购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可抵免的范围意见不一。为此,国税函[2005]488号文件对此问题则进行了明确。

    该条款明确了两个条件:一是属于国内制造的设备,二是必须是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与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属于固定资产,其余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分析』:
    该条款对于“简单组装”的范畴没有进一步明确,在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在具体执行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他部分进行沟通,避免税务风险。

    3、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即以企业为单位抵免所得税,而不是按照追加投资单独核算的项目为单位抵免所得税。

    『分析』:
    该条款是强调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来计算抵免,而不是以项目来计算抵免。不管是原投资还是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均是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应以企业为整体合并计算。

    4、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 [2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二)合并企业抵免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三)分立企业抵免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四)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和税额+分立后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分析』:
    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此外,纳税人还要注意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签订分立协议时,必须在分立协议中明确约定分立方各自的抵免数额,否则将不予抵免。我们结合该条第(四)款确定企业所得税基数的公式来看,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对分立企业的资产总额与分立协议约定抵免数额的操作来实现可抵免金额在未来项目中的分配,即对应纳税所得额大的分立企业可多承担抵免数额,降低抵免计算基数,进而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二、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注意事项

    1、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只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才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另外,对于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1)“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计算国产设备投资时不将退还的增值税计算在内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一部分增值税已退回,所以这部分价款不应再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此外,国产设备在购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虽然在会计上作为记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处理,因其不属购买设备发票中的金额,故也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设备购置时间的确定。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3)抵免所得税限额。国产设备投资的40%,即:抵免所得税额=(购买国产设备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退回的增值税额)×40%。

    (4)抵免所得税方式。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例如:某企业2000年购进国产设备一套,该企业199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则2000年购进的国产设备允许抵免所得税的最大数值为20万元(120-100)。

  (5)抵免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若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享受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优惠。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等也可以退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列入设备原价,不再参与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操作程序

    1、企业申请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样式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中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地(市)级税务机关。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中,规定如下:“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申请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上述审批项目下放到地(市)税务机关审批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税发[2000]90号规定的要求,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报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地(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批准,并将批准意见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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