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政策进行调整,部分业务不能再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这标志着今后在我国的出口退税环节,普通发票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
调整重点是,今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山羊板皮、纸制品货物等12类手工艺品和书刊出口时,一律凭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在此之前,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可凭借普通发票及相关凭证办理退税,允许手工业企业可凭借普通发票退税,主要出于保护和促进手工艺品出口的目的。调整还规定,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而此前的规定是,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三家企业可凭借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办理退税。取消普通发票作为退税凭证退税是为了杜绝利用普通发票"骗税"的现象,因为普通发票不在金税工程的控制内,一些不法企业即使并没有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却以普通发票为凭证办理出口退税。调整后,都采用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就杜绝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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