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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新规定
发布日期:2005/5/10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765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对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通知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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