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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出口的最新免税规定及卷烟企业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05/4/2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76次
 

    卷烟出口是我国扩大出口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既鼓励卷烟真正出口,又防止和打击骗税行为的原则,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

  一、免税出口卷烟的计划管理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要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下达,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不得超过计划核签证明,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二、实行指定海关报关出口的监管办法

    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2002年6月1日起,增列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国税函[2003]390改为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同时准予对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供应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上海海关"验讫章的出口卷烟,予以免税核销。对从上述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三、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进项税额的计算

    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公式中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或核定的计税价格所适用的比例税率。

  四、严格免税出口卷烟核销管理
   
    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五、免税出口卷烟的处罚规定
  
    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卷烟出口企业应立即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税出口卷烟的经营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政策变化导向

    目前卷烟出口免税管理存在着一些监管上的问题,也是近几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重点,五月中旬即将召开的2005年全国出口退税工作会议,可能对卷烟出口免税政策进行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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