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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256号文解读:出口退税需审核合同
发布日期:2005/4/2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51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针对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做了规定,更加明确地强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程序和内容,以及要求提供对外提供修配业务的承接合同。现在说明如下: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15日内对当期(以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2、申报内容
  (1)、生产企业将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录入,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B,缺少核销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H,缺少代理证明的单证不齐标志为D,缺少两种单证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字母),对该条出口信息的其他项目有关数据暂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金额并扣除预估的运费和保险费后录入。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录入,一并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参与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
  3、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份,下期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时报基层管理部门一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6)、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7)、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
  (8)、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免、抵、退"税。如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应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若申报扣除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按月按实际支付数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核定。
  三、在办理申报过程中,新加了需要生产企业提供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这在以前的规定中是没有的,而且,税务部门在审核各项凭证时,会重点的审核合同中签订的金额和实际提供修理修配业务的已开具发票金额,从而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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