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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发展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最新税收优惠解读
发布日期:2005/4/2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513次
 

    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对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作出了最新规定。其中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这次调整中所涉及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这两个通知在以下三方面的优惠政策是完全相同的,即:

    1、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2、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两者的不同点是:

    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3)、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4)、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5)、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6)、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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