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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
发布日期:2005/5/20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134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国机动车辆税收将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实行“一条龙”管理办法,以加强机动车辆各税种的税收管理。

  目前,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其中,车辆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生产、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地方税务局在使用环节征收。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部门之间、各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导致各环节的税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因此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实施“一条龙”管理的新举措。即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牢牢抓住“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关键,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审核、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征收车辆购置税后,记录相关信息并将统一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前即增值税、消费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用于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向后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行“一条龙”管理是税务系统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的管理,监控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销售数量,防止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销售不入账等手段隐瞒销售数量,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实施查处。将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机动车辆和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信息,传递给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环节,监控上一环节的税收。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用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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