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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发布日期:2005/5/1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128次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等若干文件,对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调整,到目前为止,2005年共计调整税率近千条。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出口企业有较大影响。

  1、出口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应加强储运、业务、财务各环节的协调一致,在使用商品代码时必须做到企业内部同一商品使用统一的商品代码,购进货物的商品计量单位以报关出口时海关商品码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量单位,做到进货和出口计量单位一致。

  2、出口企业在申报时使用的商品代码,应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代码为准,若税务总局在原商品代码上进行了扩展,则应使用此商品代码的扩展代码,该码为基本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该商品的基本商品代码标志为星号。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采用商品代码时,务必注意其对应的退税税率的高低,以避免不应出现的退税风险。

  3、出口企业可在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设置"自用商品",即将本企业所涉及的商品代码用系统内的"设置自用商品"功能设置成"自用商品",企业在输入申报明细数据时,可直接检索到本企业所涉及的商品,大大简化商品查找、确定的过程。

  4、对于出口消费税产品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消费税专用税票后,方可办理消费税的退税,且报关出口时使用的商品代码必须是可退消费税的商品码。

  5、出口企业在在进行年度间相关业务的处理(如:进货结转、备案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时,若商品代码或税率发生变化,需根据新年度的新商品税率库进行重新认定,按新商品代码进行数据结转。

  6、对于国税发[2005]74号文所涉及按13%或17%征收的商品,鉴于此类商品可能已发生退税业务,存在有效期限制,整体上发生概率不高,发展趋势上越来越少等诸项原因,为简化税企退税工作,没有进行相应商品代码的扩展,各地在执行种中,若情况属实,企业在自行申报数据检测时可人工确认通过,在税务机关审核时,可采用人工挑过方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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