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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净盈余不需纳税
发布日期:2005/4/1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601次
 

    小李在一家中央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担任会计。去年企业刚刚参加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资产盘盈与损失相抵后净盈余120万元。

  对这笔盈余,小李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记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最近开展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人员告诉小李,按照规定资产净盘盈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142号)的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产生的资产净盘盈,可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增加国家资本金,而不需要直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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