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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50号文解读:对“长亏不倒”企业要作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发布日期:2005/4/1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5945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强管理。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意见,是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包括六项措施。

  一是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

  二是加强汇算清缴。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措施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探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开展纳税评估,提醒纳税人加强核算,准确计税。

  三是强化评估。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与评估额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四是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企业设立时间长短、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不同等标准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管理方式。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

  五是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月度的收入分析,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因素增减变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变化、利润变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税基之间的弹性关系。

  六是加强国、地税局配合。特别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纳税评估指标峰值、核定征收标准、专项检查工作等,要尽量保持一致。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互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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