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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骗取出口退税将被停止6个月以上出口退税权
发布日期:2005/4/1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675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这一办法,今后,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是根据1994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适应新外贸法的实施,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理等环节和内容进行的一次重新梳理和规范。

  自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有5个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明确了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的时限、手续等。

  二是规定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数据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申报,不齐全的出口商应及时进行改正、补充资料等。

  三是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和比对。

  四是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

  五是依据征管法,明确了出口商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况的处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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