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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28号文件解读: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按雇工人数划定
发布日期:2005/1/24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5741次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按个体工商业户享受营业税优惠;雇工8人(含8人)以上,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8号”文件中规定了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没有明确此类个体工商业户雇佣人员的数量。
  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年内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按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享受营业税优惠的门槛更高,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通知同时明确,“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通知强调,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次下发的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中的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2002年出台的“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某些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个体工商业户登记时,其雇工人数为相关规定范围内的7人及7人以下,但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其雇工人数很有可能超过规定的范围,达到8人以上,这时原来的个体工商业户就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而这一转变并不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体现出来,就有可能造成已不是个体工商业户的企业继续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此次通知中专门明确,雇工人数达到8人的企业,不能再享受个体工商业户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可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政策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
  这位人士说,根据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某些由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限过后,以各种方式将原有企业再次转为新办企业,借此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专门规定了若干种企业不能再视为新办企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强了政策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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