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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详析
发布日期:2005/8/10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810次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这是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

  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征税情况简介

  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典型方式,始干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并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获得很大的成功。其基本内容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这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价或事先约定的价格。被授权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过程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在行权时,如果股票价格已上升,股票期权持有者将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价差带来的可观收益;如果股票价格已下跌,股票期权将失去价值,持有者将放弃行权。股票期权在行权以前不能转让。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都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据统计,在《财富》杂志排名前l000家的大公司中,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超过了90%,而且股票期权所得在薪酬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99年开始,我国深圳、上海、北京、武汉、杭州等地的一些企业也结合实际分别出台了有关期权、股权激励的试行办法。

  美国是世界上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最早、最广泛的国家。为配合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美国税法对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美国说法,可以将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分为激励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必须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的规定,其收益中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课税,但是不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条款不受国内税务法则的限制,可以由各公司自行规定,其支付给个人的差价收益要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取得的差价收益应作为普通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世界90%以上的国家对股票期权在行权时所获收益实行征税,少数国家在赠与时也要征税;对股票转让增值收益,有的国家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是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为了使对股票期权征税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知》就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做出明确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从国际惯例看,多数国家对授予股票期权是不征说的,只有极少数国家对其征税。我国根据各国的普遍做法和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征税的规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在国家未做出对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征税规定以前,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是不征税的,如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如,某公司于2004年1月1日授予某经理人5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5年,每年行使20%(每年l万股),约定价格为2元/股。2005年1月1日该经理人将5万股股票期权的20%(1万股)一次行权,当日股票的收盘价为4元,从而,该经理人当日可获得价差收入=(4-2)×1万股=2(万元)。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各国实施股票期权的情况看,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在行权之前是不允许转让的,而且对行权后持有股票时间越长的员工,相应地会得到一些税收优惠照顾。因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股票期权这一"金手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业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除非是因企业改制等特殊原因使得原有企业被另一企业收购,个人的股票期权也一并被收购,股票期权才允许在行权之前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取得的转让所得,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根据所得的不同,确定了11个应税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据此,《通知》将员工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纳入"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有的暂不征税,有的要征税。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员工转让何种性质的股票,以此确定是否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见应纳税款的计算部分。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据此,《通知》将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所得,纳入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范围。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有的暂不征税,有的要征税。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员工取得何种性质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此确定是否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见应纳税款的计算部分。

  三、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据此,凡属于因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而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至于如何确定一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与哪些工作月份(包括境内工作月份和境外工作月份)有关,则应视股票期权计划或安排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例如下:如A跨国公司对其集团员工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按该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集团工作满一年的雇员可获赠一定额度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约定受赠人可在授予之日起继续工作满六个月后行权。甲先生在该集团的工作经历及获赠股票期权和行权时间如下:甲先生2003年7月1日受雇于A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2004年1月1日被派遣到A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工作至今。2004年7月1日因其在A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和中国子公司工作满一年而获赠了一项股票期权,2005年1月1日行使该股票期权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可以认定,甲先生取得30万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与其在A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的6个工作月份和在A跨国公司中国子公司的12个工作月份(包括获赠股票期权前的6个工作月份和获赠股票期权后至行权日的6个工作月份)有关,甲先生据以取得上述30万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二,因此,甲先生取得的上述30万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中,有30×2/3=20(万元)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对于应纳税款的计算,《通知》做了明确规定: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并入其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一并计算税款,而是分别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三是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据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举例如下:境内A公司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在该公司工作2年以上或业绩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我国公民刘先生是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获得股票期权的5人之一,他共获得12000股A公司股票期权,施权价为每股8元。公司规定,2006年1月1日起可以一次性行权。假如到2006年1月1日,刘先生全部行权,当日该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刘先生每月工资固定收入30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首先,应对刘先生的身份和是否取得境内所得进行判断。刘先生是我国公民,且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在征税时,只能扣除费用800元。其次,刘先生取得的工资收入3000元要与其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10-8)×12000=24000元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刘先生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已超过12个月(获赠股票期权前的24个工作月份和获赠股票期权后至行权日的12个工作月份),在计征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24000元除以12个月,商数为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具体计算税款如下:工资收人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2×10%-25)×12=2100(元)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例如,中国公民赵某因持有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内上市发行的A股股票1 0万股而取得的转让净所得6万元,而另一中国公民王某因持有境外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行的股票1 O万股而取得的转让净所得6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赵某取得的A股股票转让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王某取得的境外股票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征收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目前除外籍个人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暂不征税外,其他个人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中国公民刘某持有境内某上市公司的股票lO万股,2004年底该上市公司向其分派1000元股息,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2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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