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自发文之日2004年1月20日起执行。
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此种现象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过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加以重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营销人员的奖励要代扣代缴当事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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