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其中有不少新内容,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现结合原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标准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也是固定资产,不再要求该物品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
2.固定资产计税依据
(1)《实施条例》增加了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改变了原税法细则中可以发票所列金额、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为计税基础的做法。
3.固定资产残值
(1)两法合并前原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实施条例》取消了具体比例的限制,仅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残值。
(2)《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改变了原来《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在特定情况下可调整预计净残值的规定。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内资企业只有采取直线法计提的折旧才允许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短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实施条例》中的4年;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在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没有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规定。《实施条例》增加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规定。
三、无形资产
1.《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可以发票所列金额、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为计税基础的做法。
2.《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也计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由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改变为新《条例》的“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4.《实施条例》增加了外购商誉的支出准予扣除的规定,即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1.筹建期开办费的摊销期限由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的不低于5年改为《实施条例》的不低于3年。
2.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实施条例》新增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即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支出才是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五、存货
1.成本计算方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后进先出法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企业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2.成本确定方法《实施条例》增加了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的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