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学生公寓转租不享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0/10/1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558次
 

    随着假期的来临,社会上不少培训机构又开始办班了。由于学员交通不便,部分培训机构便租下周边高校的学生宿舍对培训学员转租。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免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高校将学生公寓转租出去的行为并不符合文件规定,所以,利用学生公寓向非本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并按服务业中的租赁税目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高校和培训机构还要就签订的合同缴纳印花税。

  而培训机构除缴纳印花税外,还应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就住宿费和培训费分别按照5%和3%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