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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0/1/25 来源:顺义国税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788次
 

    一.纳税申报

    1.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申报)时限是2009年四季度申报结束至2010年5月底。

    2.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当先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符合性审核,再到申报大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自2009年度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不再统一印制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由纳税人自行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使用。

    二.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

   (1)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①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②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④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除上述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或事先备案手续,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具体事宜,请参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文件。

    三.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2.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3.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均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主管税务机关每年6月底以前将重新鉴定征收方式,请上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四.资产损失

    1.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的时限是年度终了45日内。

    3.具体事宜请参阅《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883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文件。另请关注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汇算清缴培训。

    五.特殊企业

    1.汇总纳税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五条: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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