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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居民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发布日期:2010/3/2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638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凡在2009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在2009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一、参加2009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范围

  凡截止2009年12月31日在我局进行税务登记且开始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股份企业等企业,除分支机构外均应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及要求

  (一)报送时限

  根据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我局原则上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居民企业年度汇算资料及年度申报,但为缓解征期压力,鼓励企业尽早申报,特别是有退税的企业可自3月1日开始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填报《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所有企业均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的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3日内将汇算清缴纸制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手工申报的企业先将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再进行手工申报,完成申报后将纸制年度申报表交回。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各项资料请设置为A4规格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收管理码章(七位税务代码章)。

  2.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提供“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资料清单”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受理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并在两份清单上履行接收手续后,将“清单”退还企业一份。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为提高为纳税人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我局继续推行申报前预审制度,特别是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亏损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及第二、三税务所自行确定的重点企业,应在4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资料报第二、三税务所预审,预审后再进行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

  5.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申报后即可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退税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三、关于享受税收优惠备案和审批的问题

  1.企业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规定,需在汇算期结束前报主管税务所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企业享受符合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已经我局批准并在减免税批复有效期内的,应报主管税务所备案后继续执行;未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未取得减免税批复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3.对于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列入事后备案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的要求,在年度申报时附送相关资料。

  4.对于2009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要求附送资料。

  四、关于享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总分机构企业年度申报的问题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我局所辖分支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所报送由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和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

  3.适用不同税率的总分机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要求计算缴纳税款。

  六、关于报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问题

  1.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99号)的规定,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2.鉴证报告应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的,应列示包括所得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等内容的调整事项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我局将予以退回,重新报送。

  3.鉴证报告应符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履行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规定的企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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