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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
发布日期:2011/10/25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063次
 

  资源税改革在酝酿多年之后,“靴子”终于落地。

  日前,财政部网站上密集地挂出了3个有关资源税的文件。一场席卷全国的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铺开。

  这3个文件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改革会带来哪些政策变化?相关企业须密切关注改革动向。

  原油、天然气率先按从价定率计征

  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

  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新《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至10%.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

  对于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来说,实行新计征方式后,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需缴纳的资源税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因此要特别注意应税销售额的确定。而从去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上述公式中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即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焦煤和稀土矿税额标准有调整

  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此次《条例》的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

  其中,焦煤税率为每吨8至20元,稀土矿税率为每吨0.至60元。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分两种情形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新《条例》修改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特别要注意的是,新《条例》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部分权限,但其确定时须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条款顺序及内容有大变动

  一是将原条例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是将原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同时,《条例》将第八条中的“课税数量”修改为“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第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为“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开征资源税

  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2011年11月1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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