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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装置不同,抵减税额计算方式也不同
发布日期:2012/12/3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307次
 

    近日,河北省临漳县某公司会计小张,遇到了购置税控装置税额抵减问题。
    该公司主要经营超市,今年4月购置了3台税控收款机。最近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又购置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并缴纳了技术维护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月份购置的3台税款收款机一定要按照财税〔2004〕167号文件执行。最近刚购置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应按照财税〔2012〕15号文件执行。因为购置税控装置不同,抵减税额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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