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今年下半年因业务拓展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向综合开发区租赁了一座闲置厂房大楼,为期5年,并根据生产流程设计购置安装了两台货运电梯,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两台货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可见,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厂房大楼安装购进的货运电梯,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但是,该公司安装电梯的这座闲置厂房大楼是租来的,产权不归公司,货运电梯在公司的账上是独立核算固定资产,而且5年的租赁期结束后,这电梯也要拆除到其他地方安装使用,或者直接变卖销售。同时,财税[2009]113号文件没有明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权属问题。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比如这里的货运电梯,在租赁的厂房大楼安装,作为综合开发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载体,是该公司购进用于生产的设备,虽然依附在综合开发区的闲置厂房大楼上,财产所有权还是公司的,不构成综合开发区的厂房大楼组成部分。
因此,该公司在租赁厂房大楼时购进安装并投入使用这两台货梯,应视为新购进生产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