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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解读《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9/26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380次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12]38号),为使该办法在我省有效落实,省级税务机关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出台该办法。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与原农产品抵扣政策的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农产品抵扣政策办法核心是对试点纳税人改变当前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按纳税人每月销售货物所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是将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改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有效防范虚开虚抵现象发生。目前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容易造成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引发大量的偷骗税案件。核定扣除方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又可以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

  二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

  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是什么?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同一使用投入产出法。即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即农产品单耗数量,亦称扣除标准)。

  五、该公告开始施行的时间?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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