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税款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上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3/11/19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3348次
 

   在工作中,有时企业会计由于工作疏忽,会出现个别的所得税款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个别月份未把已扣税款向税务机关解缴的情况。

    对于这两种行为,税法上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其追缴税款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就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第二种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于不是纳税人的责任造成的,因此,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或者税务机关责成由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时,不应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于没有滞留在扣缴义务人手中,因此,也不应向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

  对于已扣、已收税款,但未解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1994-03-08]
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03-08]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1994-03-29]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03-31]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