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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的解读:《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964次
 
    2013年12月3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现对此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请示,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后形成的骨粒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列举的农产品范围?建议总局予以明确。
  二、确定动物骨粒产品属于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动物类中,列举了“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将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形成的骨粒产品,仍保持了原动物骨的物理性质,其加工过程属于简单物理加工,应适用农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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