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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6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7/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10261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减少行政审批,加快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速度,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现行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式的改革的背景。
    现行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核价方式是定期采集、定期核价。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共六次采集机动车的出厂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税务总局根据采集到的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年核定、下发六期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近年来,随着国内机动车行业发展,企业竞争激烈,新车型上市数量与种类不断增加,销售价格调整日益频繁。税务部门定期采集、核发最低计税价格的方式,已无法满足企业与纳税人的需要,同时也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税务总局为了提高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工作效率,使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更加及时,决定改革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依托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平台,机动车生产企业实时关联并上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出厂销售发票票面价格信息,税务机关实时采集每台车辆价格信息,由税务总局按照规定,自动核定、下发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一)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时一并导出发票信息,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将导入的发票信息(增值税含税价格)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上传到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完成车价信息的实时采集。
    (二)税务总局根据企业上传的车辆价格信息,实时核定下发每台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这种采集价格信息与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方式既解决了企业在税务机关价格信息采集期结束后上市的新车型无法单独报送价格信息的问题,也解决了企业机动车出厂价格与市场指导价格调整与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调整不同步的问题。
    三、改革的时间安排与要求
    (一)税务总局将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对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升级,新版系统中主要是增加发票信息的加密导出功能。同时要求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填开增值税发票时,对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同或者价格不同的车辆,要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名称”栏中分别开具。
    (二)2014年1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使用新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导出发票信息,利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将发票信息与“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售机动车的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并上传至税务总局。
    (三)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始根据采集到的每台机动车价格信息,逐台核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实时下发各地执行。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未能关联发票信息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将不能上传至税务总局。因此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销售出厂后,应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完成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的关联、上传工作。
    (五)为了确保机动车生产企业能够正常使用相关软件系统,或进行二次开发的需要,《公告》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工作由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由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于国内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将参照本项工作对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由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合格证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提出非公告机动车生产企业使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并取得用户操作权限。
    (二)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不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销售机动车直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以“车辆票据管理子系统”直接录入发票票面信息,完成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关联工作。
    (三)对于其他途径进口的国外品牌机动车或其他国产机动车,不能完成车辆电子信息与价格信息关联的,作为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按照现行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本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公告》中明确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与发票信息关联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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