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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954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
  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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