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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1995/7/27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764次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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