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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
发布日期:2012/5/1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960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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