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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进项税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12/7/30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2661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种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转让资产的企业没有了销项增值税,那么转让资产的企业,发生的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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