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允许计入计税成本的预提(应付)费用包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允许计入计税成本的预提(应付)费用包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