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原税法对“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确定为递延所......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递延所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原税法对“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确定为递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