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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28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26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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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