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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6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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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庆、河北、湖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装司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张家口探矿机械厂  30     河北省张家口市工业中横街24号
2  衡阳探矿机械厂   20     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苗圃
3  重庆探矿机械厂   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
4  黄海机械厂     15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榆路
5  无锡钻探工具厂   15     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路10号
6  北京钻探工具厂   10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
7  重庆地质仪器厂   6      重庆市沙坪坝井口先锋街
8  北京地质仪器厂   16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5号
   合计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