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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7/8/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6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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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 (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