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在销售袋装水泥时,有收取3元/吨左右装车费的惯例。由于水泥企业的销售客户大部分都是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最终消费者,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情况,所以可以对装车费进行“税种”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具体如下:把装车部门独立出来,注册一个装卸搬运公司,这样原来交纳增值税的装车费就变成交纳营业税,按照“交通运输业”的“装卸搬运”业务[详细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适用税率3交纳,这样水泥企业降低了税收成本,销售客户由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也不产生损失,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当然对于部分水泥经销企业或者商品砼生产企业由于存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会产生损失,这可以在价格上考虑给予部分优惠进行弥补。假设增值税率为17,装车费为3元/吨,则每吨水泥装车费如按增值税应交纳0.44元,如按照营业税应交纳0.09元/吨,差距为0.35元/吨,如每年生产100万吨则可减少税收35万元,产生的效益看来还是很可观的。产生的效益当然还包括在流转税基础上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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