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券发行避税筹划的原理与思路 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认为转换权有价值,而且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的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理由之一是转换债券价值极难确定,理由之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二、债券发行避税筹划的案例说明 福州天海电子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发行50,000元债券,利率8%,2001年12月31日到期,每年6月30日及12 月31 日各付息一次。若不附转换权,市场利率为10%,售价46,139元,折价3,861元。 因此债券允许在发行两年后按每1,000元债券面值转换成该公司普通股50股,每股面值10元,同类可转换债券市场利率7%,债券售价52,079元,转换权价值为5,940元(52,0792-46,139)。 用上述两种方法,可分别作分录如下: 第一种:确认转换权价值 借:银行存款 52,079 应付债券折价 3,861 贷:应付债券 50,000 资本公积 5,940 第二种:不确认转换权价值 借:银行存款 52,079 贷:应付债券 50,000 应付债券溢价 2,076 可见,两种方法对同一业务的处理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首先是确认结果不同。在确认转换权价值下,既确认了不可转换债券价格为长期负债,又确认了期权价格为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账户;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下,则漠视不可转换债券价格和期权价格之间差别的存在,将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全部确认为不可转换债券价格,即长期负债。 其次是记录后果不同。确认转换权价值时,借方有3,861元的债券折价和贷方有5,940元的资本公积,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时,贷方有2,076元的债券溢价。 再次是摊销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利息费用不同。在采用直线摊销法下,确认转换权价值时,每年摊销772元(3,861元/5年)的债券折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础上,再增加772元的债券折价摊销,企业实际上承担4,772元的利息费用;而在不确认转换权价值时,每年摊销415元(2,076 元/5 年)的债券溢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础上减少415元的债券溢价摊销,企业实际承担3,585 元的利息费用。 三、债券发行避税筹划的分析指导 在确认转换权价值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会导致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增多,企业所得额从而减少,起到了合理避税之目的,因此从有利于企业避税角度出发,应该选用确认转换权价值方法进行会计会处理。本案中两种方法之间相差数额为4772-3585=1187元,其比重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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