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华公司(一般纳税人)是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1月,祥华公司按照云发公司所要求的条件购入1台大型设备,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前,祥华公司拟定了两个融资租赁方案:方案一: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云发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云发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100万元;方案二:租期8年,租赁期满,该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租金总额800万元,云发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10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祥华公司外购该项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在企业经营中经常遇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0]15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以上的规定,我们来分析上面的两个融资方案的税负: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祥华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0.3‰的印花税,祥华公司应纳印花税额=1000×0.3‰=0.3(万元)。
因此,方案一中,祥华公司的税费负担率=(60.30+6.03+0.3)÷1000×100%=6.663%。
方案二: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不转让,应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祥华公司购入该设备时实际成本为585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因此年折旧为585÷10;预计租期为8年,则剩余年限为2年,祥华公司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8%=26.56(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800+117-585)×5%×(7%+3%)=1.66(万元)。
(国税发[1997]39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以后,随同营业税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附征。)
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因此,方案二中,祥华公司应纳印花税为零。
方案二祥华公司所承担的税费负担率=(26.56+1.66)÷(800+117)×100%=3.077%。
比较以上两个融资租赁方案,显然,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点评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要把握一个要点:即现行税法的规定,按照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是否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对融资租赁方式进行划分,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依据。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在租赁期满后,尽量不要把设备所有权的转移给承租人,避免使自己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并承担全部的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