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上,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允许即使不是因该固定资的破损、撤走、废弃等,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其淘汰处理的估计值,作为资产报废费用而列入费用之中,例如当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此后按照一般的方法也不存在继续使用的可能性;或为生产某种特定产品而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产品生产被中止,该固定资产也不可能继续获得使用等等。这些情况下,可以允许进行"有形淘汰",亦即作为固定资产,其经济上的使用价值已近极限,这时可按其原有状态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可作为资产报废费用而算入费用之中。这种处理方式在节税方面是比较有效的。因为一般地,固定资产的价值较大,在生产被中止的阶段上其残值还是比较可观的,如果不作这样的处理,那么每年在账面上将占有一笔不小的金额,显然对节税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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