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友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4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52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976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4个联营公司:其中有大友建安公司,大友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04+1976)×17%=4680×17%=795.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税金为:795.6-321.78=473.8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473.82÷4680×100%=10.12%。 在此种情况下,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该厂申请后不久,给该厂复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94)财税字026号通知,在你厂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因此你厂应按税法规定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该厂对此答复持有异议,向税务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根据该厂提供的资料分析如下: 1.在此案例中,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 2.税务局在此案例中的认定有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3.该厂目前的税负水平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 4.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 在与该厂充分商量后,税务师提出了如下的筹划思路: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大友建安公司,随之将设计业务划归大友建安公司,由大友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大友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大友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大友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1.大友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4×17%=371.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为:371.28-321.78=49.5(万元)。 2.大友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大友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520+1976)×5%=124.8(万元); 省略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49.5+124.8)÷4680×100%=174.3÷4680×100%=3.72%;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6.4个百分点(10.1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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