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其节税筹划的形式和方法是不尽相同的,笔者认为:节税筹划,首先还是应从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结算形式入手。因为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对企业有着许多的潜在节税利益。在1998年,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例子:某集团企业将一个年亏损额逾百万元的化工企业兼并,作为分公司进行了注册;而被该集团兼并的另一家动物药厂当年有近百万元的盈利,该集团也将其作为子公司进行了注册。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母公司并表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与集团并表。作为动物药厂当年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有30多万元。如果该集团将其作为分公司进行注册,那么这30多万元就将成为企业的节税利益。 由上例使我们认识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选择的恰当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其节税利益。 二是从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行思考。本文将侧重于增值税方面的免税问题谈一点看法。所谓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它有利于将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免税是税收优惠所采取的最普遍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就属免税范围。企业如不注重学习,就将失去这类优惠政策的照顾,下面就是笔者亲身遇到的一件事情。 某市的一家乳制品公司,既生产奶制品又向城市居民供应鲜奶。 鲜奶既有外购的也有该公司奶牛场自采的。由于该企业经历了多次主管税务机关的划转以及企业本身的合并等原因,其自产自销的鲜奶长期没有享受到免征的照顾。近期,经有关人员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对其账务进行核实才使其享受到了免税的照顾,仅1998年度的增值税免征额就达20多万元。 三是从生产经营单位利用新产品优惠政策方面进行思考。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即:符合新产品所列举的范围;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以上经贸委的新产品鉴定;掌握好试产项目的申报期;必须列入国家、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必须经级税务部门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给予减免照顾。 提出以上三个方面的思路,只是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因为合理节税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之广泛的。节税重点在合理,关键在筹划。 企业要想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经得起税务机关的专项检查,才是合理节税筹划立足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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