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处理
发布日期:2007/8/4 来源: 编辑:Twins 阅读次数:2181次
[打印]

税务部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修建办公楼,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利息14.8万元,交付使用后支付利息7.7万元。企业对这笔费用均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将办公楼交付使用前后的利息支出分开处理。企业很纳闷,同为利息支出,怎么处理方式不一样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办公楼交付使用前支付的14.8万元利息应并入办公楼原值,通过计提办公楼折旧逐期摊销;办公楼交付使用后支付的7.7万元利息则可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