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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方略 转变收入性质
发布日期:2007/8/4 来源: 编辑:Twins 阅读次数:22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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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各种应税收入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同时,出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考虑,对于一些收入进行了减免税的规定。转变收入性质,就是要通过自身的合理安排,使企业的一些应税收入转变为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免税收入,从而减小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些税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在收入额一样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能够免税的收入项目,这样,在保证收入规模的条件下可以减轻税负,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某企业现有一笔闲置资金准备投资。在经过分析后,出于稳妥考虑,确定了三年期国债和三年期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为投资对象。国债年利率3.5%,建设债券年利率4.5%,由于建设债券年利率高于国债,因此,企业管理层准备将200万的资金全部购买建设债券。这样的决策是否正确?
   
      企业管理层只是单纯考虑了这两种投资方案的利息收入额的多少,并没有考虑所得税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显然,如果企业购买建设债券,每年的利息收入要缴纳33%的所得税,这样,其每年税后利息收入就为200×4.5%×(1-33%)=6.03(万元),而如果投资国债,虽然利率较低一些,但是可以将这项利息收入变为免税收入,从而避免了所得税的支出,使其税后利息收入仍为200×3.5%=7(万元),比投资建设债券多获得利息收入0.97万元(7-6.03)。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通过收入性质的转变,具有很好的避税效果,企业要善于运用这种避税方略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当然,这种转变是要以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如果因为改变了收入性质而使企业最终收益减少,那这种转变也是不足取的。正如上例中,如果企业投资建设债券的税后收益大于免税的国债收益,那么,企业还是应该投资建设债券,而不应因为国债免税就去投资国债。这正是纳税人避税操作中应坚持的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一般来说,免税收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中,掌握这些规定是实施避税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