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在一县城拓展自己新产品的销路,准备采取在该县城主要建筑物悬挂条幅的方式进行。经询问,广告公司承担该项宣传业务的费用为12万元。出于节省企业成本支出的考虑,企业营销部门决定自己承担进行。于是,该企业先委托某条幅生产单位生产加工该批条幅,再向当地工商等部门申报审批,之后组织人员悬挂条幅。制作费用、审批费用、人工费用共计10万元。企业营销部门认为通过自己组织,为企业节省了2万元开支。企业的这种自我宣传真为企业节省成本了吗? 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食品等少数几个行业为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除了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可据实扣除。由此可见,企业自身操作所花费的10万元费用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通过广告公司则可以按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两项费用税前可扣除的比例不同,业务宣传费可扣除的比例相对较低些,因此,企业该项费用经常容易引起纳税调整。在此例中,如果该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已经超支,则这笔10万元的业务宣传费就要就不能在税前扣除,要调增纳税额3.3万元,企业自身操作的成本相当于13.3万元,因此不如通过广告公司来操作。 点评: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对广告宣传越来越重视,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开拓新市场、巩固已有市场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应考虑所采用的广告宣传方式,因为不同的广告形式会导致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这时,就要合理的策划选择最有利的宣传方式,即在能达到同样宣传效果的前提下选择具有更大扣除比例的广告费或是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除了扣除比例更高外,还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而业务宣传费无此特点。 企业在考虑这两项费用支出时,应有所侧重,充分利用广告费的优惠空间,用足广告费限额和无限期结转的优惠,给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留出余地。这种原则也是对企业其他限额扣除费用进行避税操作所要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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