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997年,由于国内化纤产品热销,该外贸公司利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贸易形式,通过与各化纤厂签订加工合同,进口聚脂切片及聚丙稀,同时在海关备案,使该业务享受免税政策。聚脂切片及聚丙稀进口后直接销售给各化纤厂,记入往来账,收取款项后直接冲减往来账,账面未作销售处理,未计提增值税。生产的产品由生产厂家自行销售,该外贸公司则组织其他产品出口,使进口的聚脂切片及聚丙稀在海关核销。这样就造成进口材料所加工产品并未出口销售,其内销的材料也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以上情况查实后,税务局及时做出了处理,责令该外贸公司补缴增值税,并对其处以偷税额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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