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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22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4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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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