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6日),海关总署就《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个人邮递物品入境,海关将征收进口税;而进境个人所邮递物品,未超过海关规定的数量、金额,或超过规定范围,但仍在合理数量内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纳税。但是,办法却规定,“海关规定数量、金额”,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监管办法”明确,同一收寄件人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物品,经同一邮件总包邮递进出境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数量、价值。
同时,“监管办法”规定,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该办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办理进出境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境、出境、过境、转运、转关等手续以及实施装卸、开拆和封发等作业,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行,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进出境邮递物品时,邮政企业人员应当到场协助,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新包(封)装,并作为见证人或者受委托的代理人,在《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查验记录单》等有关法律文书上签章。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到场协助查验,并由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新包(封)装。
进出境邮递物品收寄件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查验结束时将《海关查验告知单》放入被查验邮件内并施加海关封志。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邮递物品,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破坏海关封志。
该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