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传闻称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新政,将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也有消息称,该税收新政将向非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征收最低35%税款的新政,缴税范围是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后所产生的账面浮盈。
尽管上述传言均未得到证实,但已引发业界极大争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认为,浮盈税的征收将大幅增加PE基金投资成本,对中国投资市场及创业环境都将是重大打击,而特别针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浮盈税,也将改变近年来合伙制基金逐渐成为市场主流的格局,中国PE行业或再次退回至公司制时代。
浮盈税增加PE成本 行业发展或受重大打击
按媒体消息,国税拟征收的投资企业浮盈税率高达40%(或最低35%),远高于企业25%所得税,如果上述政策指向基金层面,而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所得税仍按原法征收的话,那么PE基金将面临双重征税境遇,极大增加了其纳税负担,这将对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产生不利影响。
在募资环节,上述税收新政直接拉低了PE行业的盈利水平,目前一二级市场差价的减小正引发中国PE行业盈利水平的下滑,而税负加重导致PE行业“雪上加霜”,其对LP的吸引力将进一步下降。
资金量的减少将直接导致投资规模下降,PE投资进一步“降温”。此外,另有传闻称新政将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每进行新一轮融资,其原始股东人都将强制缴纳溢价税,直至企业上市。如果该规定得以实施,对于创业企业投融资将是巨大打击,对于投资者,则加大了投资成本及投资风险,投资积极性将受到极大影响。
在退出环节,如果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浮盈”征收40%所得税,那么,这将直接影响投资者退出方式的选择——投资者或被迫选择并购方式退出,以避免在未得到任何回报的情况下付出高额税款。而最终锁定期结束后,PE基金的实际退出价格如果低于IPO价格,是否会得到退税?这也是上述征税方式必须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
合伙制遭遇税收困境 基金或转向公司制
除了征收税率问题,上述税收新政特别指向了非公司制基金,意即主要针对目前市场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基金。
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发布,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也提出“先分后税”的原则,就此,有限合伙制基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并逐渐成为中国PE基金的主流模式。
如果传闻中的税收新政得以实施,那么基金层面“浮盈税”的征收将再次把基金拉回重复征税的困境,而且40%税率也远高于公司制基金25%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国税总局此前针对创业投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针对公司制基金,因此,中国VC/PE行业或再次如2007年以前一样,转投公司制时代。而有限合伙制基金正逐渐成熟的GP+LP运行模式,也将因此被迫调整。
国税地税亟待统一 地方优惠政策前途未卜
关于浮盈税的征收,有传闻称这是《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组成部分,另有消息则表示后者重在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并不涉及浮盈税征收。
不管最终的税收新政以何种方式发布实施,未来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国税总局政策与地方优惠政策如何统一。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PE行业发展,均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及天津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执行自然人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目前,从合伙制基金征税传闻还难以判断上述地方性征税政策能否得以延续,尤其是国税规定的浮盈税与地方征税分属基金运营的不同环节,如果无法协调好的话,重复征税将给PE基金带来极大的不公平。
整体来看,本次关于合伙制基金征税的传闻,尽管与现有政策、法律存在诸多相悖之处,也遭遇行业强烈质疑,但多方消息渠道均指向于政策的真实性,未来相关政策出台仍具较大可能性。纵观近期中国VC/PE市场的政策环境,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门槛是目前政策调整的主要基调,因此,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认为,未来PE基金征税政策将主要针对合伙制基金征税方式,以及国税总局与地方政府税收政策的统一,而对于税率过高问题,鉴于目前沸腾的“民意”,其最终呈现结果或未如开篇所提的那样悲观。